前陣子在高雄由台日夫妻經營的飯糰店「樋口飯糰」因為和房東的租屋糾紛,一時間在新聞上鬧得沸沸揚揚。房東不但在租約期間單方面以「朋友要回來做生意」要求承租的樋口夫妻搬離。要求未果後,片面要求調漲房租。最後,因未達目的,甚至進入屋內進行破壞。對此不勝其擾的租屋糾紛,最後以解約、進入司法程序畫下句點。

今天以日本「借地借家法」的觀點來探討此議題。首先,「朋友要回來做生意」並不能構成正當事由。因此在簽訂「普通建物租賃契約」的情況下,即使租約到期也不能片面要求承租人離開。另外,就算訂有中途解約的特約的條件下,也只有承租人可提前解約的特約有效。出租人(房東)提前解約的特約,因明顯對承租人不利,則特約無效。

其次,調漲房租需要雙方協議,承租人也同意的情況才能收取。如果承租人不同意調漲房租,則出租人可請法院裁決。在法院考量該物件與周邊物件的租金價差後,做出適當租金的裁決。而從提出調漲的時間點到裁決出來之間需支付「相當金額」的租金,也就是原本的租金金額或比原先的租金略高的金額。待判決出來後,期間繳納的過多或過少金額,則需要再加上利息返還對方。

不過,台灣的租屋市場租金不夠透明化、實際登錄件數太少等情況,都可能會導致租金協議受到影響。

最後,進入屋內破壞,破壞契約雙方的信任關係、違反契約履行義務、不法行為等,則是法律上契約不履行、解約、損害賠償的問題了。

除了上述出租人的契約履行義務外,其實在這次事件承租人也有可以改善的地方。即押金和租金是兩種不同債權,只有出租人才可主張用押金抵扣租金。承租人在出租人主張用押金扣抵租金前,出租人還是有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必要。

法治觀念的培養,對於承租人來說,是保障自己權利最好的方式。對於出租人來說,也是減少糾紛,讓租金投報率穩定的好方法。日本租屋市場的法規嚴謹,因此讓租賃房產成為穩健的投資標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