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過一個月就要過農曆新年了,許多領完年終的上班族也在這個時期緊鑼密鼓地準備轉職或搬家。工作地點變更,會伴隨退房、找房、簽約等相關事宜,尤其當中退房時的糾紛更在新聞上屢見不鮮。在台灣最常見的是,房東說房子租給你的時候東西是新的,就要新的狀態歸還,但是東西用久了,伴隨著消耗或輕微的汙損應該算誰的呢?

 日本為了解決類似的糾紛,國土交通省頒布了「原状回復をめぐるトラブルとガイドライン」(原狀回復指引),具體將可能導致糾紛的要素統合說明,以減少當事者紛爭。

【出租方應負擔部分】

 原則上長年使用而導致的損耗及正常損耗,應由房東負責修繕。例如正常使用下輕微磨損的塌塌米、脫蠟的日式木質地板、冷氣清洗、正常使用下破損的壁紙更換、日照導致的地板或牆壁變色等,都是出租方應負擔部分。

【承租方應負擔部分】

 因承租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損耗,或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損耗,則是承租方應負擔的責任部分。例如牆壁上的塗鴉、因寵物造成的牆壁刮傷、過於雜亂的庭院清潔、浴室及洗手台水垢及發霉的清潔等,則由承租方負擔。

【長年使用的折舊】

 不過,即使因承租方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損耗,而需要更換或修繕的情況,根據「原狀回復指引」中分類的不同物品的折舊年數,就算需要更換,承租方也能減輕應負擔的部分。

 大部分的物品如塌塌米、地毯、牆壁、壁紙、冷氣、流理臺、便斗、整體式的浴室等,折舊年數為6年。即租賃超過6年後,即使判斷是承租方的故意或過失導致須更換的情況,因折舊年數達到上限6年,應負擔部分以殘值1日圓計算。等同無須負擔更換費用。

 至於塌塌米表面和日式拉門屬於消耗品,由屋主負擔。比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日式地板。地板修補不考慮折舊,而是以破損需修補的地方,計算平方米面積,最後由承租方負擔。但是出租方如果覺得只修補破損部分導致整體顏色不均勻,而要全部重鋪的話,則除了破損部分由承租方負擔外,其餘由出租方負擔。

 台灣退房時的修繕責任完全取決於合約的內容,如果沒有訂在合約的情事發生,常容易導致糾紛。如果可以更明確的由政府提出修繕責任指引,雖沒有法律的強制力,但也能一定程度減少紛爭的發生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