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9月4號中央社新聞,內政部為了解決租屋市場常見爭議,擬修正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(以下簡稱租賃條例)。其中包括:
一、有訂約及續約合計3年租期,房東能因自住而收回房屋。
二、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的年增率。
三、房東不得有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、遷入戶籍等行為,違者受罰。
四、未來租屋糾紛可向公所申請免費調解或法律訴訟扶助。
以上幾項皆旨在強化租客的保障,有利於未來租屋市場的健全。然而,對比日本於1991年公布的「借地借家法」中的規定,或許我們還有許多進步空間。
以上述草案中第一部分來做比較。日本借地借家法中建物租賃契約有分為「普通建物租賃契約」與「定期建物租賃契約」。如果是與房東簽訂普通建物租賃契約的情況,基本上房東無論是自住或是自己的孩子回國要住(台灣常見事由),都不能單方面要求租客離開。即使是沒有訂定租期的契約,可以由法院判斷為 「正當事由」而要求租客離開的情況,通常也會被要求給付房客搬遷費用,或支付其他補償費用。定期建物租賃契約的規定則更加嚴格,完全沒有給房東單方面可以在租約期間中解除租約的權利。(不包含契約不履行部分)
這次租賃條例草案明定因「自住」原因可收回房屋,在日本某些案例中雖可以構成正當事由,然此「依法」可以強制住了三年的租客離開,也就表示不需要負擔任何補償的情形。對被迫搬離住了三年的房客來說,相對保障確實還有一點不足。
草案中第二部分,近幾年投資日本不動產的人常常會遇到想調漲租金,但日本房仲公司表示沒辦法的情況,這也是因為借家借家法中規定,要調漲租金,需要房東與租客雙方協議,在雙方同意下,才可以調漲房租。除非租金十多年沒有調漲,明顯與該地區其他物件的租金有落差,雖租客不同意,然在經過法院裁定後,可以調漲。這次草案中規定可依年增率調漲,但在調漲年增率前,該物件是不是與該地區的周圍物件有租金落差,卻沒有寫入草案中,值得在正式修法前考慮是否納入該項規定。
政府改善租屋環境,有利於台灣房市健全及抑制過度炒作的不動產價格。期待租賃條例正式公布後,讓國人週知,以利承租方保障自己租的權利。
